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照本金100000元、月利率1%支付原告利息,直至本金、利息全部清偿完毕。(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为9000元)本息合计10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于2019年3月29日返还35000元,2019年7月25日前返还65000元...(本文书还有1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