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一台拖拉机、一台绕管带机,价值约36,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依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前两年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16年起,因被告脾气暴躁,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吵架,并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自2018年10月起双方分居至今,为尽快从这不幸婚姻中解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如上所请。
石*辩称,1、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认识,但婚后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2、被告为了后半...(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