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程**与被告景泰县洁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程**与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伟彦,被告景泰县洁达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景泰县洁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对原告李**、程**的债权确认的告知函无效。原告李**、程**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9日,二原告向洁达公司强制清算组提出债权申报后,洁达公司强制清算组于2020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清算结果告知函,确认原告李**在洁达公司的普通债权为656800元,原告程**在普通债权为1850000元,原告认为该告知函认定数额错误,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洁达公司强制清算组将原告李**的3395000元扣减2738200元没有依据。原告向清算组提交的财务资料真实有效,清算组无权认定洁达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合法。财务制度及财务资料是洁达公司内部制作的制度和资料,对外审查时,只能就...(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