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席**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一直以未经佛山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佛山市龙江镇兴达纸箱厂”的名义与原告业务往来。但是到了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约277981.79元的货物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5443.79元,余款172538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7253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总拖欠货款为本金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043.8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原告的...(本文书还有3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