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父母与案外人陆某1家是邻居,双方因此于2015年左右相识,陆某1与被告是堂叔侄关系,原、被告由陆某1介绍相识。2017年2月19日,被告称自己做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由陆某1、陆**、陆某2做担保。原告通过银行卡向被告转账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每月按时还利息至2018年10月3日,此后一直以工程款没有要到为借口推脱。2020年5...(本文书还有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