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扬州市巨龙机械铸造厂(以下简称巨龙厂)、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被告李**并作为巨龙厂负责人及巨龙厂、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巨龙厂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2.巨龙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李**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事实和理由:李**与李**系同村村民,巨龙厂系李**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1月24日,李**以巨龙厂生产经营需要向李**借款10万元,李**从银行取现金10万元交付李**,李**出具了借条,约定年利息为2万元。2018年1月...(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