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下余材料款52,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减水剂业务,被告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3月份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减水剂,经双方清算被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原告出具了82,700元的欠款手...(本文书还有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