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的诉讼请求,由黄*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查明黄*与李**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黄*在起诉时陈述其向李**出借现金8.3万元,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代李**垫还信用卡8.3万元既然是垫还信用卡,那么垫还的是哪几张信用卡、垫还的时间是哪段时间、垫还了几次,一审法院均未能查明2.一审法院认定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雄州派出所(简称雄州派出所)民警郭靖是见证人,那么该民警就应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一审法院未传唤该民警出庭作证,该民警的陈述不应作为证据采纳且一审卷宗中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材料及记录,一审法院认定“未查有李**所述...(本文书还有2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