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简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房地产公司申请追加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第十五项目部(简称第十五项目部)、兰**为共同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俊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第十五项目部负责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9年10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将**楼东户、建筑面积为90多平米的住宅楼以总价款12万元出售给原告。原告于当日将全款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4年多,未交付楼房。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因其中违约金约定数额过低,原告要求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本文书还有1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