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胡**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胡**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钟*发布“寻人启事”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寻找胡**的下落,没有贬损胡**人格、名誉的故意,信息内容本身不存在诽谤贬损的情形,钟*亦未引导受众对胡**作出负面评价,至于网友的评论并非钟*所能左右,且该些评论均为网友的猜测性评论,客观上并未实际降低胡**的社会评价,故钟*并未侵犯胡**的名誉权。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应当是对钟*发布的“寻人启事”等网络信息是否造成胡**社会评价降低进行审查而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当是本案的判决理由。一审法院对上述债权债务关系未进行实质审查即认定争议的461万元债权为失实内容,存在错误。
胡**辩称,钟*在书面上诉状中表示愿意当面向胡**道歉,结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可证明钟*确实存在侵犯胡**名誉权的事实,一审判决钟*赔偿胡**5000元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钟*主张胡**尚欠其借款461万元不是事实,...(本文书还有4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