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李*,被告李*,被告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2014年8月30日6时50分许,被告李*驾驶湘f******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湘阴县金龙镇老街农家乐路段时,与他丈夫周*多驾驶并搭乘她的湘a******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阴公交认字(2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她无责任。她认为,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因为被告的交通违法行为所致,故被告应对她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28700元负赔偿责任,另外,事故车辆湘f******三轮摩托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临湘支公司投保了交...(本文书还有3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