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中国人民****************、国网河南***********与被上诉人王**、靳**、曹**、中国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男,199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上诉人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洛阳分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商丘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商丘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靳**、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睢阳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赵**于2014年4月18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人民财险洛阳分公司、人民财险睢阳支公司、商丘供电公司、王**、靳**、曹**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100000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赵**、人民财险洛阳分公司、商丘供电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人民财险洛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上诉人商丘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袁**,被上诉人王**及其与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人民财险睢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被上诉人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卢**、曹*利及赵**等4人驾驶农用四轮车到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欢乐谷对面的塔吊租赁站装运塔吊,该塔吊租赁站位于高*线下,塔吊系曹**放置,装运塔吊时由张晓飞驾驶并操作豫n******号吊车吊着塔吊配件,卢**、曹*利及赵**等4人在下面扶着塔吊配件往四轮车上装,在装地梁时,吊车碰到了高*线路,导致赵**被高*电击伤,赵**受伤后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10239.46元,后转入河南省电力医院住院治疗80天,花医疗费146897.56元,后因电击伤术后右胫腓骨残端骨刺增生及右小腿残端感染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住院27天,花医...(本文书还有7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