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冯**、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柔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号**幢东**单元**层**号的房屋以4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因此办理了贷款手续并交纳贷款服务费4300元及房屋定金1万元。然而被告却迟迟不予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并于2013年3月4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卖给原告房屋的证明。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2年1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号**幢东**单元**层**号房屋(...(本文书还有1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