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闫**、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寇*、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30日,原告徐**驾驶豫g×××××号**轮摩托车与被告闫**在路边停放的豫a×××××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2014年1月14日,郑州市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闫**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原、被告各方就赔偿事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806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闫**、方**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合理、合法赔偿。根据事故认定书,被告闫**存在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仅有垫付医疗费的义务,没有赔偿义务,同时逃逸属于第三者责...(本文书还有4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