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以下简称:职业病医院)与被告新疆恒安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达矿业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职业病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廖**,被告恒安达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职业病医院诉称,2010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企业与医院医疗合作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医疗服务。2011年4月前,被告尚能结清费用。自2011年4月起至2013年1月,共计欠我单位医疗费用446313.19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医疗费446313.19元。
被告恒安达矿业公司辩称,我单位与原告的医疗协议主要用于体检,且体检费已经支付完毕。我公司自2012年至今处于停业状态,因此2013年不存医疗费用,且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原告职业病医院(原新疆煤矿总医院)与被告恒安达矿业公司签订一份《企业...(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