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王**、杨**、北京神州*************、太平财产**************、新乡市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王**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同意依法合理赔偿,该车辆投有保险。
被告杨**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神州公司未到庭,但向本院书面辩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涉诉车辆为租赁车辆,事故发生时,王**与公司为车辆租赁关系;涉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应先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交强险部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70%的比例,在商业险三者赔偿,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豫北公司辩称: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已垫付5440.23元,杨**驾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同意依法赔偿。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辉县市交警大队辉公交认字(2014)第****号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本文书还有2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