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诉称,2010年11月,经原告担保,被告在鲁山县食品百货经销商协会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被告偿还15000元,下余15000元经催要被告未还。后鲁山县食品百货经销商协会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于2014年4月9日代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偿还利息5820元,该部分款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5820元(以后利息按照每日15元计付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庞**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被告庞**称做...(本文书还有1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