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夏**、刘**因与被申请人桂**、葛**、余**、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夏**、刘**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桂**与葛**不存在雇佣关系错误,认定被申请人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是错误的,肇事车辆的灯光设备不合格,同时桂**是酒后驾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葛**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相应责任;原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内容看,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葛**应否对涉案...(本文书还有7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