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孙**、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孔**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后,依原告孔**的申请,本院对被告孙**所有的豫j******号“长安”牌小型轿车进行了诉讼保全,后**被告孙**的申请,解除了对被告孙**所有的豫j******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的诉讼保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聂建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的委托代理人孔**、王**,被告孙**,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诉称:2015年4月3日8时许,被告孙**驾驶豫j******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阳子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清丰县阳邵乡西志节村养殖场时,与自北向南原告孔**驾驶的无号牌“恒星”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清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孙**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孔**被送往清丰县中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26866.6元。肇事车...(本文书还有4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