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被告上林县中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代理人陆*,被告上林县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原告自1995年2月11日至今一直在被告上林县中学从事饭堂工作,现担任组长,并负责食品进料登记检查,组织本组工人安全作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履行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1995年2月11日起至2009年12月25日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还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法定退休之日即2009年12月25日共计23个月二倍工资,共计3907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本文书还有3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