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汪**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汪**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反诉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汪**诉称,2012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许***小区景观绿化工程承包协议。由被告做为发包方,将许***小区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工程总金额为123.6万元,工期天数为80天。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除了景**(价值91657.64元)外全部做完,现工程早以完成,被告只支付了原告88万元,余款245342.64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是避而不见,原告无奈故诉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合同剩余工程款245342.6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没有事实依据,对于...(本文书还有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