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14)头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乌鲁木齐博香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香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鲜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谢*是新疆卷烟厂的职工,博香苑房产是新疆卷烟厂集资建设的房屋,谢*购***小区**单元**号楼**室。2014年6月17日,博香苑公司与深圳中航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博香苑公***小区集体装修住户工程承包给深圳中航公司。工程做法:按照业主选定的方案施工图、效果图、材料清单及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补充协议等内容施工;参加集体装修的业主选择原方案不变的,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需严格执行中标方案中的施...(本文书还有3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