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长社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8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德馨阳光花园**号楼**单元**d号**套房产,并与被告以认购的形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200000元,现得知被告已将原告购买的房子抵押,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的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211200元、赔偿损失200000元。
被告辩称,同意解除购房合同,同意返还购房款,但不应赔偿损失。
根据原、被...(本文书还有1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