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的委托代理人柳**、被上诉人冯*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冯*雇佣马银刚为其驾驶压路机,同年6月15日,马银刚工作时压路机突然熄火,被工地上另外一辆压路机(机主系冯**)撞上,致使正在检查机械的马银刚因卡在压路机和油箱之间而受伤。事故发生后,马银刚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就诊,诊断结果:左侧髂骨骨折,右侧骶骨骨折并神经损伤,右侧耻骨上下骨折,失血性休克,背部皮下巨大血肿,右肾挫裂伤。因冯*雇佣马银刚驾驶压路机,双方形成劳务雇佣关系,马银刚诉至法院要求雇主冯*赔偿。经原审法院2014年4月29日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冯*赔偿马银刚医疗费5147.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本文书还有2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