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百灵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辖终字第8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本案与(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218、220-223、225-228号**案的原、被告及法律关系相同,本院对各案合并审理,并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楼惠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百灵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称:2013年9月,被告委托原告代为安排一票货物自中国宁波运至西班牙巴塞罗*。原告接受委托后为被告办理了订舱等货运代理事宜,货物于2013年9月10日装船出运,该票业务提单编号为h-n*******,产生代理海运费2...(本文书还有2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