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王*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遂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蒲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王*媛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冯*与被告人王*媛共谋贩卖毒品,由被告人王*媛联系买家,被告人王*媛遂电话联系曾**。后曾**对被告人王*媛称有朋友欲购买。当晚7时许,曾**将梁真珲介绍给被告人王*媛,被告人王*媛联系冯*后,约定在大竹县职业中学附近交易。当晚8时许,在大竹县竹阳镇金利美家居后门处一小轿车上,双方谈妥每克90元后,被告人冯*将白色卫生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交给梁真珲,梁真珲将现金6300元交给被告人冯*。交易完成后,二被告人离开时被大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本文书还有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