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张**(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李*借款给朱**,朱**到期未还款。2001年10月18日晚9时许,张**邀约被告人周**、李*等人携带尖刀窜至本市硚口区崇仁路**号松林小憩园内找到朱**,双方为上述事由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周**和张**对朱**全身进行捅刺,周**、李*还拦阻他人帮助朱**。经法医鉴定,朱**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胸部及背部致双肺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1年10月28日,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22日,周**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交待了参与本案的事实,但未能交代其伙同他人持刀捅刺被害人朱**的事实。
被告人周**、李*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乙、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9360元、交通、食宿等费用人民币5640元,共计25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被告人李*向本院交纳赔偿款人民币2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2.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证实:现场位于硚口区崇仁路**号。中心现场位于崇仁路**号**楼休闲屋,屋内见四排按摩休闲用沙发及电视等,现场中心地面见一滩血迹,其他未见异常。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该局将现场提取的血迹送市刑侦局检验,鉴定意见为:朱**血样与现场提取的血样均为a型血。
3.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武公硚尸检字2001第08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朱**左眉弓处见一2.5×0.5cm砍伤,方向斜向右上,可见2×1.5cm皮瓣,深达骨质;左面颊见一1.8×0.8cm刺创,深达皮下;左耳廓至左耳后见一6×3.2cm创口,其中左耳廓上段完全离断,可见5×2.5cm游离皮瓣,左耳下方见...(本文书还有7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