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2日、2001年11月30日,第三人华利房产将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xx号沈阳华利大厦裙楼**号**层、主楼**号**层**层**号在建工程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登记,抵押权人为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常德支行,抵押贷款金额7800万元。
2005年7月15日,第三人长城资产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将第三人华利房产所欠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常德支行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第三人长城资产公司。
2009年9月2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辽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利房产偿还长城资产公司欠款8800万元及利息,长城资产公司对华利房产的抵押物(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xx号华利大厦其中建筑面积16133.742平方米房产)在78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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