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西宁市渗滤液处理厂的综合处理厂房、锅炉房、门卫房、水池等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7875990.57元,但被告支付7175990.57元后,就剩余款项700000元未予支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00000元,支付利息175810.8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原告主张未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属实,但因国家停止了对该项目的专项资金的拨付,以致出现资金缺口,未能及时付清原告的工程款。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文书还有1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