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轩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原审被告袁**、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山西轩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山西轩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其住所地在晋中市,二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在晋中市,请求将本移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原告)所在地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诉讼标的额达800万元以上,该约定违反了...(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