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晋中龙生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晋中龙生种业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晋中龙生种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移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九)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第三条规定:本解释所列第(六)至(十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