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盈德清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专利许可实施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为查明专利实施许可实际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由专利许可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为便利,请求将本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本文书还有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