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经销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的实际签订地在福建省长乐市,且合同未实际履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长乐市,请求将本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明确签订地点为太原市,且该约...(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