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晋昌工贸有限公司侯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晋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西晋昌工贸有限公司侯马分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山西晋昌工贸有限公司侯马分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住所地在山西省临汾市,请求将本案移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