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三欣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被告山西基点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为其住所地,其住所地在太原市迎泽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向甲方(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提起诉讼标的金额较大,原告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文书还有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