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林*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之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刘**系夫妻,婚后未生育,原告系再婚,刘**系初婚,双方在婚前实际已共同生活了三十余年。刘**在生前立下遗嘱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将其名下之本市汝南街xxx号**室房屋及其他一切财产均指定由原告继承,现原告要求按遗嘱继承本市汝南街xxx号**室房屋与刘**名下的股票资产。
被告林*诉称,刘**虽在与原告登记结婚前即与原告生活在一起且吃、住均在一起,但不清楚其两人何时起共同生活,也不清楚其两人是否以夫妻相称,刘**立遗嘱并办理公证手续的时间在其与原告登记结婚之前,故所立遗嘱的性质为遗赠,原告并未明示过接受遗赠,故遗赠无效,刘**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继承人刘**系于2014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