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招商银行**********与山西林志********、太原市金********、王**、关**、闫**、张**、张**、鲍**、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太原分行)与被上诉人太原市新拓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展公司)、被上诉人张**、宋**、原审被告太原市富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原审被告山西林志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志达公司)、原审被告太原市金巨元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巨元公司)、原审被告王**、关**、闫**、张**、张**、鲍**、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山西林志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太原市金巨元物资有限公司、张**、张**、鲍**、张**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原告招行太原分行与被告新拓展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1年太字第0011050125号《授信协议》,由招行太原分行向新拓展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同日,招行太原分行与新拓展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项下编号为2011年太字第1011050209号的《借款合同》;由招行太原分行向新拓展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在6.56%的基础上上浮30%,还款日为2013年1月9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同日,被告山西林志达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志达公司)、太原市富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公司)、太原市金巨元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巨元公司)签署了编号为2011年太字第0011050125-1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告张**、宋**、王**、关**、闫**、张**、张**、鲍**、张**均签署了编号为2011年太字第...(本文书还有7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