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张林珍。
原告苏*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胜浦街道办”)与被告苏*工业园区胜浦镇林宏羊毛衫厂(以下简称“林宏厂”)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戴宜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浦街道办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宏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胜浦街道办诉称,被告林宏厂系张林珍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11月,因经营不善,该厂面临倒闭困境。被告拖欠该厂23名员工工资共计257527元的情况下,举家外逃。劳动部门对拖欠工资问题进行了劳动仲裁,员工也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春节临近,23名员工为工资问题多次到街道、政府上访,为避免社会不稳定问题,原告经向主管部门请示,决定由原告垫付员工工资。后园区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林宏厂设备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83470元已转入原告帐户,因余款174057元被告未偿还,原告诉...(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