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因与被告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于2015年3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同年3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毛**、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毛**,太平财险新乡分公司之特别授权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诉称,2014年7月6日16时许,毛**驾驶豫g******号牌轿车沿长垣县景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垣县景贤路五里屯村西口处向东转弯时,于与同向行驶的王**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受伤、驾驶的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长垣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协议王**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费、车损费、后续治疗费、伤残损失等由毛**支付24000元,不足部分由毛**承担。毛**的车辆维修费由自费。王**受伤后住院花费万余元,且已构成十级伤残,尚需二次治疗,毛**支付的24000元远...(本文书还有3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