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施**、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7月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的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施**向原告施**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被告施**作为前述借款的保证人在前述《借据》上签字,愿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迄今为止,原告多次向被告施**催讨前述借款,被告施**均以种种理由置之不理;另外被告施**也以各种借口敷衍塞责,亦不履行其保证责任。因此请求:1、判令被告施**立即向原告施**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实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施**对上述被告施**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