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太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开旺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孙**、被告财保太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诉称:2014年12月2日17时25分,安**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金寨县新城区行驶至南五路逆向行驶时,与迎面驶来的孙**驾驶的苏n×××××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安**受伤。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n×××××号重型货车在财保太仓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请求判令:孙**、财保太仓公司赔偿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本文书还有2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