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起诉人讼争的《协议书》,是当时的桂林市近郊柘木人民公社六坊生产大队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华侨农场,就马家坊地区的场界问题,于1964年8月6日签订的,有当时的桂林市近郊区公所、桂林市近郊柘木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见证,并呈报桂林市人民...(本文书还有25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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