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作出(2014)吕*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郭**、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12月1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郭**、王**酒后路过本村临县人刘*某的铁匠铺时,欲向刘*某借火点烟。刘*某用铁质火钳夹起一块烧红的铁片为王**点烟,王**嫌烫便打了刘*某一耳光。同时,被告人郭**也与刘*某及其徒弟高**发生争执。村民白**听到争吵声后出来劝阻未果,并与二被告人发生撕扯。见状,刘*某持铁质火钳欲上前阻止时,其手中火钳被被告人郭**夺走。刘*某便跑到寨上村旧学校院内,被告人郭**持铁质火钳与被告人王**追至学校院内继续对刘*某实施殴打。二被告人将刘*某打倒在地后离开案发现场。次日早上6时许,刘*某在家中死亡。被告人郭**、王**得知后潜逃。经法医鉴定,刘*某系因左顶部遭受条形钝性物品打击造成硬膜下血肿导致脑疝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
(1)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的基本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郭**被抓获的时间分别是2013年12月17日、2014年9月15日,以及抓获地点等情况。
(3)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于2013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8在山阴县看守所被临时羁押,郭**于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9月16日在于洪区看守所被临时羁押。
(4)情况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办情况。
(5)协查通报,证实被告人王**、郭**逃跑后,兴县公安局于2000年12月20日发布协查通报的情况。
(6)扣押物证、书证清单,证实扣...(本文书还有7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