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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5)晋刑二终字第*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5-04
  •  
  • 【案例概要】

    一、书证

    1.报案材料、110接处警信息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离石区公安局接到高耀耀、高**报案称,2014年6月24日中午,在离石区马茂庄村育星中学附近,高某甲被高**持刀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局于当日对高**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

    2.方山县公安局大武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25日6时10分,高**到该所投案自首,称其6月24日在离石区马茂庄育星中学附近与高**要债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用刀捅刺高某甲大腿致其死亡。

    3.离石区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6月25日该局民警带领高**在离石区马茂庄育星中学巷子东侧约50米的大街上,寻找其扔在该处的甩棍和刀子,但经寻找未能找到上述两件作案工具。

    4.前科劣迹查证表证明,被告人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县人民法院判刑。

    5.在逃人员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高**因故意伤害高某甲被上网追逃的情况。

    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九年五月六日被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的基本身份情况。

    8.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高**入所时身体健康。

    9.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某某,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某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证言证实,今天(2014年6月24日)中午我和渠某乙在高某甲家里吃饭,高**也在。中途高**接了个电话,我听见电话里对方一直在骂他,当时利云听见火的不行就把电话夺过去...(本文书还有57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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