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秦*、人民陪审员龙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人民财产保险潼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诉称,2014年3月26日下午2时40分许,原告驾驶渝c3f×××两轮摩托车行至潼南县凉风垭客运总站前三叉路口处与被告田**驾驶的渝c3h×××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原告邱*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田**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37832.83元;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潼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后,余款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本文书还有3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