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75年2月**日出生,汉族,居*,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女,1977年3月**日出生,汉族,居*,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向**,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代表人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皮*,男,1981年1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张**、梅**、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钟**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易*...(本文书还有46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