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如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被告雷**、丰**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2月10日,被告雷**向原告借款45万元,承诺当年农历五月底还款10万元,农历八月十五还款15万元,余款农历年底付清。还款期限届满,经数次催要,被告仅还3万元,尚欠本金42万元及相应利息拖欠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万元及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雷**辩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答辩人虽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没有履行借款的义务,该借款没有实际发生,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信息二份。证明原告身份和被告雷**、丰**身份情况。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本文书还有1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