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1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将被告承包的大坑约20亩地,按每亩地4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先行预付定金10000元,并在2012年2月底3月初将余款付清。之后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又给付被告50000元。可是在2013年原告才获知,该地并非是被告的承包地,而是属于皂坡村集体所有,可是此时原告已经在该地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原告无奈,只能又和皂坡村委会签订了租赁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方隐瞒了其并非土地使用权人的事实,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应当认为无效,故应当将原告已付的款项返还给原告。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地款6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