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亮区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新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包鸿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亮区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岳**、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亮区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2月4日7时25分许,被告岳**驾驶登记在案外人巨野县鑫昌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鲁r******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带鲁r******半挂车),行驶至上海绕城高速内侧沪太路上匝道处,与案外人陆某某驾驶的登记在原告上海亮区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沪k******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后车乘坐人胡菊英、杨**、刘*六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岳**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事故当事人均无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24,800元、施救费4,300元、停车费2,149元,上述费用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