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魏*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魏*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市魏*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诉称:2013年12月,原告下属的“魏*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孙*社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在和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由于原告工作人员不细心,导致被告多领取了280400元拆迁补偿款,现双方已履行完毕。原告发现错误后立即要求被告退还多领取的补偿款,但被告拒绝退还,被告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为挽回原告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不当得利款项280400元及孳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辩称:当时原、被告是根据被告的附属物价值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经过原告依法核算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本着对原告的信任签订了协议。被告...(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